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公刑不诉〔2020〕Z2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41968********,汉族,大学本科,龙门县**局副主任科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门县**街道**居委会**路**号,现住广东省龙门县**街道**小区**栋**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龙门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12月11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5月1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依法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朋友钟某某等人在龙门县**农庄聚餐,期间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聚餐结束后,钟某某驾驶其车辆搭载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从农庄离开到龙门县**街道**小区河边大门。当晚21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其停放在该小区河边大门附近的粤LL****号小型轿车往家中方向行驶,途经龙门县**路**小区红绿灯路段时被龙门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21mg/100ml。随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被带至龙门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血液样本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0.6mg/100ml。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具有准驾车型C1的驾驶资格。2020年4月1日龙门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举报龙门县**镇**村聚众赌博的犯罪线索。随后,龙门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对线索进行摸排,并于同年4月3日下午组织警力到现场查处,同时将现场廖某某等涉案人员口头传唤到案调查。同年4月4日,龙门县公安局决定对廖某某等人以涉嫌开设赌场罪进行立案侦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本院认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黄某某具有立功、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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