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4197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乡**村委会**村**号。2019年9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苏某某的见证下与被不起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有证驾驶两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本区**大道**路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09.9mg/lOO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附件:
1.本案属于认罪认罚不起诉案件。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