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211984********,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上思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上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上思县南屏瑶族乡南屏圩一家大排档喝酒。当天13日时许,黄某某酒后独自驾驶桂A****7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上思县南屏瑶族乡南屏圩驶出往南屏派出所方向行驶,其驾驶车辆行驶约50米左右后到达南屏派出所,在南屏派出所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黄某某的静脉血液进行鉴定,结果为从其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1.3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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