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16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211988********,壮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镇**村**队**号**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L号小型客车从南宁市青秀区竹溪立交桥底的红林大酒店出发,沿竹溪大道辅道行驶至民歌湖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案发时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35.8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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