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横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90********,壮族,小学文化,居民,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云表镇广平村委旺垌村6队225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横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07月17日02时许.黄某某酒后未佩戴安全头盔、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云表高速出口路段处时,撞向停靠在同向路旁由黄某甲驾驶载物超核定载质量的号牌桂RTl52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R****挂重型平板半挂车,造成黄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黄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35mg/100ml。经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黄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横县公安局认定黄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对黄某某抽取血样时采用含有乙醇成份的皮肤消毒液对抽血部位皮肤进行消毒,抽血过程违反了国家关于酒驾抽取血样不允许使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的规定,致检材受到污染;从黄某某抽取的血样六天后才送鉴定机构作乙醇含量鉴定,送检程序违反《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因此,广西众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乙醇定量检验报告书不能作为认定黄某某醉驾的依据,且无法补证。
综上,黄某某虽有饮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客观事实,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驾车时的血液乙醇含量,因本案关键证据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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