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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87********,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田东县**镇**村**屯**组**号。

本案由田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23时40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田东县平马镇星创山庄饮酒后,准备将自己停放在星创山庄停车场内的桂LZJ026号小型普通客车挪到停车场内地势平缓的地方停放。在挪车过程中,与陆某某停放在边上的车辆发生剐蹭。经双方就赔偿方面进行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陆某某报警。田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到场调查,并带黄某某到田东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8.88mg/100ml。案发后,黄某某积极赔偿陆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陆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且尚未驶入主要交通道路,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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