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廉检二部刑不诉〔2020〕Z4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石颈镇**村**号,现住该址,因本案于2020年4月9日被廉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4日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喝酒后,驾驶一辆悬挂号牌粤C**的小型普通客车途径廉江市高桥**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黄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17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无交通事故发生,具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