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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廉检二部刑不诉〔2020〕Z4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石颈镇**村**号,现住该址,因本案于2020年4月9日被廉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4日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喝酒后,驾驶一辆悬挂号牌粤C**的小型普通客车途径廉江市高桥**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黄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17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无交通事故发生,具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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