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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滨检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2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无锡市滨湖区**镇**村**街**号,租住无锡市滨湖区**苑**区**号**室。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于2020年5月19日晚7时许,在本市滨湖区胡埭镇芙蓉路“阿胖饭店”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B8****的小型轿车从该饭店附近出发,沿芙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安泰路口北侧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 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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