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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二刑不诉〔2020〕93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90********,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黄平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8日0时9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鄂A*****小型轿车沿绍大线由南向北行驶,途经绍大线绍兴市柯桥区兰亭街道古博岭地方时,与道路中心隔离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和隔离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通过电话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赔偿相关损失。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3mg/100mL。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一般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无其他从重情节,自愿认罪,已赔偿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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