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77********,汉族,高中毕业,正阳县**局职工,住河南省正阳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0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喝酒后驾驶一辆无牌号四轮电动车行驶至正阳县**小区附近,被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黄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4.99mg/100ml。
本院认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黄某某无前科,到案后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未发生事故,驾驶电动车被查获,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黄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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