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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6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乡**村**街**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由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年3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豫HX****号小型汽车,沿武陟县嘉应观乡二铺营村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嘉应观景区东10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检验结果为97.71mg/100ml。

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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