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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零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21984********,汉族,高中,无业,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住零陵区**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3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6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建国,湖南瑞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21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由南往北方向行驶,途径零陵区南津北路交警支队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4mg/100ml,遂即抽血送验,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结果为:84.72mg/100ml,属于危险驾驶。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于2020年7月3日在侦查环节签署认罪认罚悔过书。于2020年9月1日在审查起诉环节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黄某某系初犯,自愿参加交通管制志愿者活动,对《道路交通安全法》有较深刻的认识,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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