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二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011990********,汉族,高中文化,南通市开发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南通市开发区**花园**幢**室。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20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苏F8****小型轿车,由南通市开发区星湖101稻川日料店出发,行驶至南通市开发区新景路上海路路口北侧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在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9.1mg/100mL。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苏F8****小型轿车等物证的照片;
2.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调取的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机动车驾驶证等书证;
3.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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