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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14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5211976********,汉族,初中文化,张家港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张家港市**镇**村第**组**号。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苏EH****的小型轿车,沿张家港市杨舍镇老张杨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金沙医院门前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84mg/100ml。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等;

2.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4.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查获现场人车合一照片和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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