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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梁检刑检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41978********,汉族高中文化,无锡**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无锡市惠山区**馨城****室。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执行。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无锡市唐朝会KTV饮酒,于次日凌晨2时许驾驶号牌号码为苏B9****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无锡市梁溪区高墩桥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及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分别为91mg/100m1和0.86mg/m1。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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