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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978********,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江西**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号**栋**单元**室,住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3日20时55分许,黄某某喝酒后驾驶车牌为赣AN****小车途径九洲大街、沿江快速路辅道,在南昌市西湖区沿江快速路辅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云天路口时被民警邵某某、肖某某查获。之后民警用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测试,测试结果为89mg/100mL。民警随即带黄某某去南昌市第三医院抽血,血样经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定{赣中正司鉴【2020】毒鉴字第281号}得出结论送检试管编号“A0016819”聘请书上标记为“黄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血液中乙醇量为84.56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酒临界值,黄某某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不起诉。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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