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沧县院公诉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9196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油田**场职工,户籍所在地为天津市大港区**街**道**里**号楼**门**号,住大港油田**场**区**号**单元**室。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津*****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路**场路段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黄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6.4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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