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杞检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杞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杞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3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日13时许,黄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的三轮汽车行驶至河南省杞县**镇**村**处,被杞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将其带至杞县人民医院进行了抽血,后经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6.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系初犯,具有悔罪表现,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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