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55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2621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临海市**镇**村**号。因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1年5月12日被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本案,于2020年4月23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吴佳丹,浙江鲁大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19时42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浙JM****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临海市桃渚镇高才村路段时,被临海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