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二部刑不诉〔2020〕69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街道**社区,暂住浙江省乐清市**街道**广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零时8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浙CSR***小型轿车途经乐清市丹霞路晨沐路至宁康西路路段处时,与浙C26***小型轿车发生刮擦的交通事故,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理化检验,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0mg/100ml。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承担全部责任,事后双方在民事上达成了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要理由如下:

1.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2.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已深刻反省,对自己抱着侥幸心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表示后悔,并愿意接受刑事处罚。

3.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社会危害性较小。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0mg/100ml,虽已超过构罪标准,发生了交通事故,但双方在民事上已达成调解,且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没有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酌情从轻处罚。

因黄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