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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二部刑不诉〔2020〕27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81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街道**村**号。曾因赌博,于2005年5月7日被余姚市公安局治安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20年1月15日 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23时41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浙B5****号小型轿车(车上载乘马某某等3人)沿余姚市阳明街道阳明西路由东往西行驶至富巷路路口处,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民警发现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2mg/100ml,遂将其带至余姚市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黄某某血检材中检出乙醇成份且浓度为14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有书证查获经过、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机动车查询结果、驾驶证信息、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保险数据、人口信息、照片说明、涉酒交通违法处罚查询记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人马某某的证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执法记录仪视频,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特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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