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二部刑不诉〔2020〕71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6196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建德市**街道**社区**号。2014年11月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建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7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5日18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128mg/100ml)驾驶浙AC****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大同镇永平路久山湖桥头路段时,被民警查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查获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贺某某等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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