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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下检二部刑不诉〔2020532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6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杭州**运输有限公司员工,住杭州市余杭区**大道**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泰和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杭州**运输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负责运输危险化学品瓶装氧气。2020年5月至7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明知潘某某(已起诉)没有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多次委托潘某某帮助其运输危险化学品瓶装氧气,至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眼视光医院杭州院区等单位。

2020年7月31日6时许,潘某某受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委托,驾驶擅自改装的浙A3****号小型客车运输31瓶瓶装氧气至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眼视光医院杭州院区、杭州红会医院等单位,从杭州市余杭区杭州电化集团气体有限公司附近出发,途经运溪路、文一西路、文一路隧道、德胜快速路,当其驾车行驶至下城区德胜高架西向东东新路上口处时,因发现车辆左后轮冒烟而将车停下,后被接警赶至现场的交警查获。同日,黄某某接交警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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