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拱检二部刑不诉〔2020〕62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9月30日经杭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2020年10月7日经杭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当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其供述及辩解,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B1S****号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自本市拱墅区湖州街纳德自由酒店出发后上道路行驶,途经湖州街,当日凌晨3时56分许,当其驾车沿湖州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轻纺桥桥面中间处时,车头撞上右侧机非隔离护栏,造成浙B1S****号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车头和右前轮损坏及机非隔离护栏损坏的单方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被接到群众报警前来处理的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墅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其呼吸酒精含量为173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此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被民警带至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血样。经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确认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已于2020年10月12日对事故造成的交通设施损坏作出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资料、人员档案信息、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行驶证、驾驶证、车辆信息查询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违章处理记录、浙B1S****号小型轿车行车轨迹、无犯罪记录证明、现场呼吸酒精含量检测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设施赔偿收据、机动车交强险保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2.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周某某等的证言;
4.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检验鉴定意见书;
5.车辆检查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交通监控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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