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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温检二部刑不诉〔2020〕117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8261974********,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湖北省**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9月3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19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浙J5R****号小型轿车,途经温岭市大溪镇下员山村路段时,被设卡在此的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黄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47mg/100ml。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前科查询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呼气测试等书证;2.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证明;3.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酒精含量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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