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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刑不诉〔2021〕48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村。曾因赌博,于2019年12月1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二日;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浙C2****的小型普通客车从瑞安市马屿镇马岩菜场出发驶往马屿镇树排头村方向,途经马屿镇镇中路15号前路段处,追尾刮擦被害人林某某驾驶的车牌浙 C2****的小型普通客车。双方现场调解,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赔偿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5000元后,被经过的巡逻民警查获。经事故责任查明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当日23时41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被提取血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7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现场照片、提取血样登记表、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资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人: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温州东海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事故经过视频、查获现场视频、提取血样视频、血样入库视频及血样送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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