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021978********,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20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冀R*****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湖泽路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铁路桥洞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查询记录、现场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 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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