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1〕3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92********,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住浙江省龙港市**路**号。因本案于2021年1月26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5日19时40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163mg/100ml)后驾驶车牌号码为浙CQ0****的小型轿车从龙港市**街与**大道路口往龙港市**广场方向行驶。当日19时47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车行至龙港市**路与**路路口时被龙港市公安局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到案情况登记表、酒驾核查记录、在逃人员网上核查记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理化检验委托受理表、交通行政管理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检测单、身份材料;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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