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21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琼CW****号牌小轿车由琼海市嘉积镇金海路自北往南行驶,行驶至金海路金柜KTV前路段时被琼海市公安民警查获。经民警现场使用酒精呼气测试仪测定,黄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46mg/100ml。民警随后委托琼海市中医院抽取黄某某血样送交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黄某某血样的酒精含量为1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琼CW****号小型轿车;
2.书证:人口信息查询、身份证复印件、归案情况说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测试单、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3.证人证言:李某某证言;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 :刘春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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