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华检刑不诉〔2020〕Z21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021988********,汉族,中专文化,深圳市**公司,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市**街办**路**号**区**栋**号,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街道**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4日1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和四个朋友在龙华区**广场的一家**湘菜馆里吃饭喝酒。当晚23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粤B******号车准备回家,行经老街、观澜大道,行驶至观澜大道吉盛酒店路段时被交警查获。交警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6mg/100ml,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为127.9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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