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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25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晚,犯罪嫌疑人黄某某酒后驾驶鄂M***** 号“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从仙桃市**镇**村行驶至**镇。同日20时许,当车行至**镇**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检测结果为114.5mg/100ml,民警随即将其带至通海口镇卫生院抽取血样。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黄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90.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酒精含量测试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虞某某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4.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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