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77********,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住武汉市洪山区**村**号**栋**单元**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9月24日20时26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鄂A****5号牌的明锐轿车,沿本市洪山区和平街北洋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北洋桥西路才汇巷路口时,被洪山区交通大队民警查获。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静脉血送检样本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82.52mg/lOOml ,超过醉酒驾驶标准(8Omg/ lOOml ),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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