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一部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323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山县**乡**村,住竹山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竹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4日20时38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鄂C****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竹山县城关镇二桥方向往三桥方向行驶,行驶至竹山县城关镇纵横大道丽景假日酒店门前路段,遇民警履行检查,现场对黄某某进行呼气检测,其呼气结果为107mg/100mL,处警民警现场将黄某某带至竹山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取样送检。2020年12月17日,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8.4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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