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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检二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011980********,土家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湖南省吉首市**街道**街**号,现住吉首市**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2日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朋友向某某等人在吉首市步步高清野酒吧喝酒。次日1时许黄某某驾驶湘******号小轿车从步步高出发往九龙山庄方向行驶,车行至乾州245队邮政银行外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酒精呼气式检测,结果为101.8mg/100ml、102.8mg/100ml,后抽血送检。经鉴定,黄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1.614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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