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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231991********,汉族,高中文化,工作单位安化县**管理处,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安化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20日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9日19时,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牌照为湘******小型轿车行驶至安化县X036县20KM+200M处,被执勤的公安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mg/100ml,经益阳市物证鉴定所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4mg/100ml。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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