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乡检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国人民银行湘乡市支行工作人员,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东郊乡**村**号,住址湖南省湘乡市东山办事处东方巴黎**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0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湘C****号普通两轮摩托车途径湘乡市昆仑桥办事处镇湘桥路段时,被湘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经现场呼出式酒精测试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后被带至湘乡市第二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6.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成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血液酒精含量相对较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无加重处罚情形,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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