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溧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豫N8****小型轿车,从溧阳市**镇劝业场行驶至罗湾路锦绣路路口东南角某大酒店对面道板处,后被民警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提取血样后检验,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5.8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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