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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乡**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靖远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0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22时许,黄某某醉酒后驾驶甘D*****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靖远县乌兰镇广场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广场南路西口路段时,被靖远县公安局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黄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5.6mg/100ml。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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