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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砀检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75********,汉族,大学文化,教师,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砀山县**乡,住砀山县**加工园**社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砀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 月13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其家中饮酒,次日早上7时许驾驶皖LE****蓝色“江淮牌”轻型仓栅式货车沿砀山县砀城镇道北路自西向东行驶至道北路与健康路交叉口处,被砀山县公安局交警查获。后被带至砀山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安徽省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7.92 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0年7月13日,黄某某被砀山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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