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元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5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户籍地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闽******号二轮普通摩托车沿三元区新市南路由下洋往城关方向行驶,行驶至三元区新市南路海关路口地段时被执勤的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民警查获。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事发时血液的血醇含量为93.09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现场调查笔录、到案经过、驾驶证详细查询结果表、车辆信息查询记录表、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现场酒精含量测试单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