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湖检二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3********,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劳动者,住厦门市集美区**里**号**室。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闽D*****号小型轿车从闽南印象停车场行驶至本市湖里区仙岳路祥店路口,其下车等代驾司机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酒精浓度为103.61mg/100ml,系醉酒驾车。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龚某某、承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 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视听资料:现场执法仪视频等;6.其他: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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