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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莆城检公刑不诉〔2018〕2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4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莆田市涵江区,户籍地和住址均莆田市涵江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9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闽DL****小型轿车,途经城厢区凤凰山街道莆阳东路南方医院门口处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案发后,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血样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108.58mg/100ml,属于醉酒。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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