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侯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1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乡**村**村**号,现住福建省闽侯县**镇艺辉材料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小型轿车载着王卡从闽侯县青口镇凯旋KTV出发往闽侯县青口镇青圃村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闽侯县**镇**路路段时被民警拦截检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接受酒精呼气测试及抽血检测。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66mg/100ml,属醉酒。
在审查起诉期间,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10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