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米检二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70*********,汉族,初中文化,职业:新疆世纪恒泰家具厂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梅县**镇**村**组,现住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村**巷**号**幢**室,2020年9月29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米东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志刚,系新疆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米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22时13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鄂A*****号“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非营运)行驶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轮台东路公务员小区F区路段时(乾和南路公务员小区E区路段)时,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米东区分局民警当场抓获,随后民警在现场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进行呼气乙醇检测,检测结果为:100mg/100mL,随后民警带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前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业医院提取静脉血液并委托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结果为:96mg/100mL.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醉酒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 ,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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