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翠检一部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021990********,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宜宾**建筑工程公司员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现住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顺南场。因本案,于2020年4月24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宜宾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由本院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1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川Q*****小型轿车,由宜宾市翠屏区老城区北门方向经老宜飞路往菜坝镇方向行驶,行驶至宜飞路酒香物流园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2mg/100mL,随即民警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法化检验:送检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86.58mg/100mL。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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