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自井检一部刑不诉〔2021〕Z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83********,汉族,四川自贡人,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镇**村**组**号,现住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栋**单元**号。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日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4日,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川CU****小型轿车由自贡市沿滩区仙市镇方向往自流井区尚东美域小区方向行驶,23时25分许,当行驶至自流井区206省道0158公里加500米(自流井区毛家坝路三圆小区门前路段)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0毫克/100毫升,民警依法将其带至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待检。经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84.2毫克/100毫升。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