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一部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021986********,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居民,户籍所在地昆明市五华区**路**号**幢**单元**号,现住昆明市**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0日2时30分,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醉酒后驾驶一辆云******号小型轿车在蒙自市 **路“***”停车场实施挪车过程中,撞上被害人舒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云******号小型普通客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蒙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黄某甲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黄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4.39mg/100ml。
案发后,被害人舒某某报警,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在现场等候处理。
本院认为,黄某甲的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其目的在于挪车,而非上路行驶,且其具有自首情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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