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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住融水县**路**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融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3日被融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21时04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景盆园农庄吃饭喝酒后,驾驶自己的一辆车牌号为桂B****3的“丰田”牌小型轿车,途经融水镇玉华中路时,被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拦截检查。经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黄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30mg/100ml。由于黄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于是执勤民警立即将其带到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急诊科进行血液采集,提取血样,采集得两支试管血液,抗凝管编号分别为D321954671/D321954965。2019年12月25日,经广西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对黄某某的血液进行乙醇含量鉴定,黄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mg/100ml。

本院认为,黄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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