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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2********0112,汉族,大学文化,银行职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路**号**栋**房,现住址为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东阳渡镇东阳**街**号,因**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2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持有合法有效C1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7月27日19时许,黄某甲与同事张某某等人在珠晖区“**庄园”吃晚饭,吃晚饭期间黄某甲喝了两杯红酒,吃完晚饭之后,大约20时18分黄某甲打了**代驾的电话,然后20时20分**公司发短信说附近没有代驾司机,等到20时35分还是没有司机,黄某甲在明知自己喝了酒的情况下驾驶牌号湘****26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行驶至衡阳市珠晖区东外环路**考场地段时被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珠晖大队执勤民警拦下检查,黄某甲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7mg/100ml,后被公安机关带至**医院提取血液送检,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甲的血液中乙醇浓度测定为151.47mg/100ml。黄某甲血液酒精含量已达到80mg/100ml以上,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查获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2.司法鉴定意见书;3.证人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如实供述和认罪认罚的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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