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川检二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81********,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住达州市通川区**路**号。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20时,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持C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号牌为川******小型轿车由达川区河市镇往通川区凤翎关北路方向行驶,20时47分行驶至通川区西河路路段时被达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为107mg/100ml。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乙醇含量为115.8mg/100ml。
同时查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无酒驾记录。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黄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不大,具有坦白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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